依据《湖北师范大学人才培养方案2017版》,结合2024届毕业生相关情况,经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党政联席会和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根据《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湖师发〔2019〕77号)、《湖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湖师学〔2023〕26号)(两个文件以下简称《学校学位授予细则》)相关规定,特制定《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2024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院成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组成为:
主席:詹习生
委员:杨青胜、韩涛、涂建、阮焱林、吴博、程伶俐
第二条 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审查申请学位人员的名单;
(三)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研究、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第三条 学院设置的本科专业有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自动化专业、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专业等3个专业,授予的学位均为工学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授予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二)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读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学分。
(三)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不含毕业论文或设计)达到本专业的规定要求,具体如下:
1.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4;
2.自动化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4;
3.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1;
4.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升本、联合培养)专业不低于2.4。
(四)较好地掌握所学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教学成绩达到合格以上水平。
(五)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
第五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具体如下:
1.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解除;2.在校期间(2023年8月24日及以后)曾受到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或者2次及以上纪律处分;
3.在校期间(2023年8月24日及以后)曾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本专业规定的要求(不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学分);
(四)当年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破格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严格按照“湖师学〔2023〕26 号文”实施。
第七条 学位授予评审流程
(一)凡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学院提出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
(二)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课程考核成绩(含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情况、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等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第八条 其他说明
本细则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执行,本细则的修订、解释权在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