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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2022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发布时间:2022-05-09浏览次数:12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湖师发[2019]77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电气学院学士学位按工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自动化专业、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普通专升本、联合培养专升本))学科门类授予。

一、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第二条  学院成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院院长担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各教学系(教研室)主任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7名在职教师组成。

第三条  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审查申请学位人员的名单;

()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研究、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二、学位授予评审流程

第四条 学位授予评审流程

(一)凡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学院提出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

(二)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课程考核成绩(含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情况、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等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的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达到下列要求者,将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较扎实的数学、物理等自然科学的基础知识,具有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和外语综合能力。                       

(二)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必需的较宽的技术基础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研究、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达到相应的水平。

(四)获得较好的工程实践训练、具有较熟练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相应的要求。

(五)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并获得相应学分,个人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自动化专业、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普通专升本、联合培养专升本)的规定要求。

(六)毕业论文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并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七)专业实习已经完成并成绩在合格及以上。

(八)学位授予审查时,没有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者已解除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七条  不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五、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破格授予学位的条件严格按学校《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执行,本细则的修订解释权在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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